山西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1081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浍滨街10号侯纺北院8号楼3单元3052号,。
被执行人: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市府路建设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米清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喜,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都市***3号楼东单元二层西户。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都市***3号楼东单元二层西户。
被执行人:***,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都市***3号楼东单元二层西户。
本院在执行***与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晋10民终3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喜、***、宋世玉银行存款3294039.7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