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81民初1089号
原告: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市府路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米清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晋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