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国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850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国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区东延路。
法定代表人:马小东。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国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国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