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民初26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
被告:**,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
第三人: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风镇泰安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157XM。
法定代表人:杨连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计4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石 飞
人民陪审员 彭 鸿
人民陪审员 李晓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施翠芳
书 记 员 傅健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