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3103民初929号
原告: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陇川县章凤镇泰安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157XM。
法定代表人:杨连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陇川县章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原告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桥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健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健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为其垫付的杨志华的案件款193720元及案件受理费2211元,两项合计19593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日,被告***以“承建芒市江东乡绿荫塘民房搬迁工程”为由,借用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并向板桥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并在该承诺书上言明、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在承建芒市江东乡绿荫塘搬迁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切与该工程有关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由本人全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也由本人全部承担,与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若发生与该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工程材料和债务纠纷涉及到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后,有权利向我本人追偿,本人愿意承担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涉诉而产出的全部经济责任。”2016年8月9日,被告***借用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与芒市江东乡芒龙村委会绿荫塘搬迁理事会签订民房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建芒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绿荫塘民房建设工程。后被告***又将工程钢筋部分分包给杨志华,并拖欠杨志华劳务费193720元。2022年2月18日杨志华诉至芒市人民法院,2022年4月7日芒市法院作出云3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判决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杨志华劳务费1937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11元,两项合计195931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主动向杨志华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将劳务费193720元支付给了杨志华,案件受理费2211元打入了法院账户。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借用其资质承建工程,并负责该工程全面管理,是实际施工人,且该工程所产生的收益也全部归被告***所有,该工程所产生的债务,根据被告的承诺,被告应向原告偿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案款。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合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为:1.被告出具的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2.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健桥公司偿付为其垫付的案款193720元及案件受理费2211元,两项合计195931元。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营业执照一份、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材料一份,欲证明: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将名称变更为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
二.《芒市江东乡绿萌塘搬迁点民房施工合同》一份、《承诺书》一份,欲证明:1.被告***借用原告的资质承担了江东乡绿萌塘搬迁点民房建设工程,***系芒市绿萌塘搬迁点民房建设工程的实际承包人;2.原告与被告***系挂靠关系,被告***向原告承诺:“在承建芒市江东乡绿萌塘搬迁点民房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与该工程有关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由本人全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也由本人全部承担,与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3.若发生与该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工程材料和债务纠纷涉及到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后,有权利向我本人追偿,本人愿意承担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涉诉而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已对外垫付的相关款项的事实;
三.芒市人民法院(2022)云31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被告***在借用原告资质承建芒市江东乡绿萌塘搬迁点民房建设工程时,将钢筋劳务分包给杨志华,累计拖欠杨志华劳务费193720元未付,2022年2月18日,杨志华诉至芒市人民法院,2022年4月7日芒市法院作出(2022)云31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杨志华193720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劳务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利率3.7%计算),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原告主动向杨志华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将被告***所欠劳务费193720元及案件受理费2211元全部支付给了杨志华;
四.收据,电子回单,欲证明: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5月9日上午主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将案款193720元支付给了芒市人民法院(2022)云31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杨志华,并将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211元打入芒市人民法院6232××××5270号银行账户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
2016年8月9日,被告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变更为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芒市江东乡芒龙村委会绿荫塘搬迁理事会签订《芒市江东乡绿荫塘搬迁点民房施工合同》,合同载明:“指派***为乙方(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等。后被告***向原告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2016年8月9日,本人借用你公司资质与芒市江东乡大水井村委会绿荫塘村民小组绿荫塘搬迁理事会签订了一份《芒市江东乡绿荫塘搬迁点民房施工合同》,该合同签订后至今,本人没有支付过公司分文管理费用。现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本人郑重作出如下承诺:一、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二、在承建芒市江东乡绿荫塘搬迁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与该工程有关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由本人全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也由本人全部承担,与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三、若发生与该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工程材料和债务纠纷涉及到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后,有权利向我本人追偿,本人愿意承担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涉诉而产出的全部经济责任。”落款日期为2016年8月1日,被告***在承诺人处签名捺印。2022年4月7日芒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31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志华劳务费193720元。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被告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交纳。”判决生效后,被告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211元,2022年5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杨志华支付了劳务费193720元。现原告以被告应支付为其垫付的款项195931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告***自愿向原告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承建芒市江东乡绿荫塘搬迁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与该工程有关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由其本人全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也由其本人全部承担,与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若发生与该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工程材料和债务纠纷涉及到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后,有权利向其本人追偿,其本人愿意承担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涉诉而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等。本院认为,被告***应恪守承诺,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为其代偿的杨志华劳务费193720元、案件受理费2211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的劳务费193720元、案件受理2211元,合计1959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被告***负担(未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昌富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叙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