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泰安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157XM。
法定代表人:杨连省,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4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申请执行人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1)云3103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51501.7元。二、案件受理费1352元,由原告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元(已付),由被告***负担1122元(未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22年1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10000元,扣缴案件受理费1112元,执行费673元后,剩余8215元案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月11日,本院向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芒市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2年1月2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未同意被执行人还款计划,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
5、2022年1月6日立案时,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采取的措施,现根据已查询的结果和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1501.7元,案件受理费1112元(已扣缴),执行费673元(已扣缴),实际执行到位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12元,执行费673元,案款8215元),尚未执行到位43286.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书面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管有际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祝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