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1984号之一
原告:甘肃厚生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天庆嘉园15-2-502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芬,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春寅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东川循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厚生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春寅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厚生草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厚生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新社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苏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