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唯美会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184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官选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立增,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唯美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紫薇路******iv>
法定代表人:马建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唯美会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项651120元、违约金165800元,承担仲裁费11036.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824639.8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址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承租该办公场所的期限已经届满,现已不在该址办公,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过财产调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广州悦龄珑微美会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90%的股权(对应股权数额2.7万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8日止,因申请执人明确表示不垫付评估费用,且该公司下落不明,故无法评估处置。2020年6月3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机场路支行12×××18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3日止),账户余额仅35.08元,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扣划。
2020年7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汉森
审判员  黄晓清
审判员  周 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