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禾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嘉禾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立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诉前调确377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陕西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陕西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3年5月16日经我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陕西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陕西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98589元(具体还款方式:2023年5月31日前给付13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2023年10月31日前给付2268589元)。 二、若陕西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自违约之日起给付剩余所有未支付的款项(已给付的予以扣除)及利息(以所有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计算,从2022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陕西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陕西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经渭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梁 霄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