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6091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嘉禾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阳光大道沣西中学西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N19CO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聚鑫锐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阳光大道沣西中学西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716BTE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40岁,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路西新区沣东路学校项目部。
原告***诉被告陕西嘉禾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聚鑫锐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乙 燕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