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0674号
原告:文帅,男,汉族,1995年8月5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嘉禾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阳光大道沣西中学西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N19C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文帅诉被告陕西嘉禾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文帅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余款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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