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空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天空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8014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空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98256128Y,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12号A1506。
法定代表人:刘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承科伟,江苏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1774567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村委街中16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武君。
被告:中健健身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DWQ31U,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付维新。
被告:中健银座健身(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N8H886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玉兰花园28。
法定代表人:孙晓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空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健健身集团有限公司、中健银座健身(江苏)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空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健健身集团有限公司、中健银座健身(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空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健健身集团有限公司、中健银座健身(江苏)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空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93元,由原告江苏天空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为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