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天空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98256128Y,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2号A1506。
法定代表人:刘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空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天空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服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武劳人仲案字(2020)第112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现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苏0412民初101号。因此,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并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超
审判员 陈 建
审判员 何家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