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3595号
原告: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4685062H。
法定代表人:王贵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萍,北京市中咨(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576409Q。
法定代表人:赵建纲,董事长。
原告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7986.96元并赔偿因逾期支付货款产生的损失(以17986.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就淄博怡海家园车库防火卷帘门采购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9954.96元,由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供货及安装。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但是,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拖欠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7986.96元结清。经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催要,但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结清拖欠货款,为维护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张与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营卷帘门业务,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卷帘门项目,2020年10月,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9954.96元,由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供货及安装。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但是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了41968元货款,尚欠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7986.96元未结清。
2.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一份,载明:“甲方: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淄博怡海家园车库数量、价款及计算方式:名称为防火卷帘门,数量为10樘,面积205.3252㎡,单价292,合价59954.96元,第三条: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2、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玖佰伍拾肆元玖角陆分。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1、测量、目测、执行合同条款,按照消防要求进行消防验收,安装完毕三十日内应予验收,逾期则视为验收合格。第九条:工程款的支付:1、甲方预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定金,收到定金后乙方开始生产。2、发货前付至合同总额的70%。3、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额的95%,质保金5%两年。第十条:工程质量及维修2、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该合同加盖有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复印件及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章原件。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称其公司将合同盖章原件邮寄给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并多次要求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将合同原件邮寄给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但是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均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向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送了盖章尾页照片。
3.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娜与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9月11日娜-王经理一共有8个门您工地有负责人吗让他自己量一下洞口行不。”“2020年9月12日廷-图片(赵贺良联系方式)。”“2020年10月9日娜-9.14淄博怡海家园合同文档廷-淄博怡海家园合同文档改第九条中的2条安装完毕至70%验收至95%,质保金5%两年。娜-这种付款肯定不行,王经理发货前付到70吧廷-什么时候可以发货娜-我落实一下生产上3天我左右廷-你将合同改好后盖章签字发给我娜-好的廷-发票一起娜-发票得您给我付了款,我才能给您开发票廷-明天付款。”“2020年10月14日娜-王经理麻烦把握给您寄过去的合同给我寄一份回来山东省济南市浆水泉路26-2山水家园对面3楼316王贵娜收1865312****。”“2020年10月16日廷-青岛市南区漳州二路123号香港花园大公馆2号楼402图片(合同最后一页复印件)”“2020年10月16日娜-发票(开票日期:2020年10月16日名称: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金额:41968元)”“2020年11月2日娜-图片(淄博张店怡海云锦十樘防火卷帘已安装完成,全部付合按装标准赵贺良2020年11月1号)王总,您好门已按照要求全部完工。”“2021年9月27日娜-王经理,你好余款给结一下吧淄博怡海家园车库10樘门:总金额59954.96元,2020年10月13日汇款18000元,2020年10月23日汇款23968元。欠款17986.96元。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称赵贺良系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涉案项目的负责人。
4.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王贵娜与王某的通话录音1份,拟证明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尚拖欠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7986.96元,并同意给付款项,但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
本院认为,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答辩权利。关于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张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其剩余未结的价款17986.96元的诉讼请求,首先,赵贺良于2020年11月1日出具证明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全部安装完成,并符合按照标准,依据《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安装完毕三十日内应予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故涉案工程应视为于2020年12月2日验收合格,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至合同总款的95%,即56957.21元,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发票证明其已收到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41968元,故该节点剩余应支付14989.21元。其次,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张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提出修改合同的第9条第2款,结合《买卖合同》第10条第2款的约定质保期应为一年,故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0月31日支付其5%质保金。本院认为,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仅对付款节点进行了变更,对于“质保金5%两年”均未提出异议,且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均在《买卖合同》上盖章确认,故对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现未到《买卖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两年期间,对于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于5%的质保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于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张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其因逾期而产生的损失:以17986.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庭审中自愿调整计算方法为LPR的1.5倍,因双方未约定,对于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酌定调整为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利息:以14989.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89.21元;
二、限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4989.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元,由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露露
书 记 员  翟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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