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天倚冠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099号
原告:淄博天倚冠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王埠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8674986K。
法定代表人:于宝成,经理。
被告: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B栋10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576409Q。
法定代表人:赵建纲,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天倚冠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天倚冠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9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天倚冠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95,000元。
2、如被告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
95,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