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5民初1432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和小区B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YY7G11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2023年3月17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20元,减半收取40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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