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1794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山东奥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建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交汇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万辉强,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君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