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路建新型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延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274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路建新型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延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路建新型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十堰市路建新型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雨锋
书记员  赵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