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7民初31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消,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雅,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艳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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