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868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A座15-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斯莱***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3号1**17-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斯莱***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6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