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847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被告: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3号1**17-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N76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2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