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847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被告: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3号1**17-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N76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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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