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7民初382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农民,居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经邮寄送达,被告公司未在注册地,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诉讼材料亦无法送达。原告***决定撤回起诉,待确认被告详细地址后另行起诉。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50元,减半收取23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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