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延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7民初187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52年,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廊坊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8年,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民。住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以案外人**已付清拖欠的货款为由,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