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7民初1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生于1952年,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8年,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民。住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资金17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其在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储蓄存单内的10000元存款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陕0927民初18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资金170000元。2020年7月6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案外人**已支付了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资金17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