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臍庆中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诚益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财保82号 申请人:重庆中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垫江县高峰镇民主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MJLN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市诚益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古蔺县***天成名都C区3幢-1层-1-1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33784388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中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市诚益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中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878373.18元的财产。申请人重庆中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中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诚益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1878373.1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