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9512号
原告:重庆中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高峰镇民主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MJLN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中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准许原告重庆中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魏 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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