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涛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豪兴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涛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民初620号
原告:重庆豪兴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店子村6组99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33203792676。
法定代表人:潘莎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煜升,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涛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东路南段198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MFHY5R。
法定代表人:马军。
原告重庆豪兴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涛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豪兴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樊 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青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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