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执346号
申请人:杭州和诚塑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冬根,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县教育局,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城南。
法定代表人:陶显松,局长。
本院执行的杭州和诚塑胶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指令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庆九
审 判 员 程 建
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 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