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杭州和诚塑胶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8511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甦,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和诚塑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永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527536X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刘荣彬,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和诚塑胶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荣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何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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