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佳阳鸿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3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佳阳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A区20幢5号。
法定代表人:廖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正西街津西公寓。
法定代表人:殷学文,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佳阳鸿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5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佳阳鸿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佳阳鸿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范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