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与重庆全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解除财产保全用)
(2017)渝0108财保24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全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诉被申请人重庆全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申请作出(2017)渝0108民初170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以(2017)渝0108执保18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全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某某某某银行某某某某支行账户某某某存款某某某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故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全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某某某某银行某某某某支行账户某某某存款某某某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