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10101号
原告:宜兴市和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950104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全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5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6357642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市和丰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全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和丰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市和丰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和丰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1.28元,减半收取计5690.64元,保全费4520元,均由原告宜兴市和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权 军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