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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工业研究院申请执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兴执字第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工业研究院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兴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工业研究院。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工业研究院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过协商,被执行人***自愿将名下桂A15660半挂牵引车过户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工业研究院,用于抵偿所欠部分债务。其余债务由***分期支付,支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前。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亦表示同意和解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13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