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工业研究院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兴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工业研究院。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工业研究院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过协商,被执行人***自愿将名下桂A15660半挂牵引车过户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工业研究院,用于抵偿所欠部分债务。其余债务由***分期支付,支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前。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亦表示同意和解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13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