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13044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498502066Q。
法定代表人:王吉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荔园路2号尚饶华逸大厦A座17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3102329668。
法定代表人:韦健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2月4日,被告广西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申请,均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广西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原告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月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文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