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永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永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9256号
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永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永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林颖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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