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永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保税区金龙风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42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税区金龙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滕志燕。
被申请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住所地***市杨舍镇(塘市街道)金塘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炳汝。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税区金龙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42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保税区金龙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保税区金龙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