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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3225号
原告: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南路868号锐晶大厦1幢三层303室。
负责人:朱政伟。
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塘市街道)金塘东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马炳汝。
原告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澄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