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永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靖江市中洲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7207号
原告:***,女
原告:***,男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照,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靖江市中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滨江新城区江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海,董事长。
被告: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滨江新城区江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海,董事长。
被告靖江市中洲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凤筹,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永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市镇金塘东路52号3楼。
法定代表人:马炳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兴,员工。
被告:泰州市河海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盛亚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萍,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马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与富阳路交接处(光芒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娟,员工。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中洲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永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河海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马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计9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洪勤
人民陪审员  王乔林
人民陪审员  张状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