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20号之一
原告: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8397431W,住所地太仓市浮桥镇浮南村。
法定代表人:杨希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伟伟,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哲,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93993107R,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333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柳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620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被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现被告向法院案款专户转账210000元,并请求解除对银行存款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案款专户转账210000元作为其履行担保,应解除对其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万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左传超
书 记 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