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阳澄湖现代农业产业园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完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6177号
原告:苏州市阳澄湖现代农业产业园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相石路(车渡村)。
法定代表人:姚一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彪,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信,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仓市完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荷池花苑8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杨希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洁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吴塘村126号132室。
法定代表人:张格,执行董事。
被告:金杰,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湘,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格,男,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陈伟良,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阳澄湖现代农业产业园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完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洁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杰、张格、陈伟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阳澄湖现代农业产业园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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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李丽鲜
人民陪审员  钱雅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马 林
书 记 员  袁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