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875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震泽镇青年河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1496280XH。
法定代表人:许坤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浮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8397431W。
法定代表人:杨希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良,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苏州*****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财产51万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金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万亚妮
书 记 员 郁忻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