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浮桥镇浮南村。
法定代表人:杨希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上诉人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3民初100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莉
审判员 陈 林
审判员 韩秀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姗姗
书记员卢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