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955号
原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93993107R,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333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8397431W,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浮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6元,减半收取4438元,由原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圣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