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0290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宏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胜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79602R。
法定代表人:程宏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21170029X。
法定代表人:龚乙,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宏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宏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宏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牟芯玉
书 记 员 董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