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财保174号
申请人:侯亿中,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3448。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永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20号红星美凯龙生活广场5幢1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31700984K。
法定代表人:王小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侯亿中与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永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侯亿中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永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不动产、车辆、股票、基金、股权等共23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亿中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永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祥松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不动产、车辆、股票、基金、股权等共23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情况。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