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6民催4号
申请人:苏州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太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勤,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苏州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苏州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50327221589583,出票日期2018年12月24日,票面金额人民币捌万贰仟元整,申请人苏州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出票银行建行苏州吴中支行营业部该份银行本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心   阳
审判员 瞿忠奎审判员严汉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奚   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