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民初1908号
申请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滨江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俞潇。
被申请人: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418号。
法定代表人:何仕波。
申请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8739337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上亿商贸城”第14栋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商铺,共计10套,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873933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上亿商贸城”第14栋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商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