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四川朗玛峰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二单元2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7908492。
法定代表人:何仕波。
委托代理人:马德彬(特别授权),四川瀛领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朗玛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00号3栋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3GT728X。
法定代表人:徐礼桃。
本院受理的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朗玛峰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2022)川101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指定执行员雷建军执行本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保险收益、有价证券等相关财产情况进行查询。2022年8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期限一年。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已查封保全的财产,申请人要求续行查封保全的,应当在采取财产查封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保全的法律后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康
审判员 雷建军
审判员 李 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