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

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2246号
申请执行人: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崇安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夏文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旭,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418号。
法定代表人:何仕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1)川0184民初19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日以(2021)川0184执保285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在泸州银行成都分行账户为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10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21)川0184民初19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在泸州银行成都分行账户为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945460.6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在泸州银行成都分行账户为XXXXXXXXXXXX账户上剩余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文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秦 杨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