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朗玛峰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民终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朗玛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徐礼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尚友,四川安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锐,四川安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何仕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鹏,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彬,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朗玛峰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朗玛峰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利芬
审 判 员 吴 敏
审 判 员 王 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荔杨博
书 记 员 陈炫洲